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国务院令)《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正式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运送物品或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 凡在广州南方学院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以及占用道路开展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道路,不得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设备、交通标识和标线。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七条 凡需要封闭校园道路或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前向保卫处报备,在现场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结束后应及时解除封闭或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八条 严禁破坏道路。对无故破坏道路者,由保卫处督促予以恢复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广州南方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有序停放。
第十条 允许校园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的车辆在校园通行,非注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经对口业务单位同意,向保卫处备案,接受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对车辆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维护,各二级单位对接的因公来访车辆须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因公来访须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由其对口业务单位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行,车辆通行所产生费用根据当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公务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运钞车、邮政车等国家规定具有特殊标识的特种车辆准予通行。
第十四条 大、中型客车及货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确因教学、科研、基建、供给等需进入校园的,用车单位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其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校门和规定的时间段通行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的摩托车、轻便燃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外卖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教职工和学生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须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证照,并申办车辆出入证,持本人电子校园卡核验身份后方可通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应自觉礼让行人。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定时速5公里,校园内道路限定时速30公里。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广州南方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应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人行横道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违章带人、急转猛拐,禁止骑车使用手机和双手脱把,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玩踏板、滑板等活动,禁止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行驶。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广州南方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停放在车库、停车场或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保卫处允许,严禁车辆在校园主干道停放。
第二十三条 燃油汽车禁止占用充电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或不妨碍行人通行的便道上,摆放整齐。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及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等地占路停放。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举行大型活动时,须提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保卫处并督促来访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第六章 交通事故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符合简易处置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等公私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注册机动车超速行驶或在规定区域以外地点停车者,视为违规,将给予批评教育及处理;一学期累计违规2次及以上者,将给予校内通报批评,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为严重的,将视情况同时给予锁车或禁止进校等处理,对驾驶人按学校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非注册机动车超速行驶或在规定区域以外地点停车者,违规1次给予警示教育,一学期累计违规2次及以上者,将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对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秩序,经劝导仍不纠正者,保卫处可对有关车辆进行锁车、拖移处置,或将占道物品搬移现场,所产生费用由违规者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