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正常的校园交通秩序,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州南方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机动车是指具有动力装置的车辆,含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非机动车辆是指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在全校范围内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模式,遵循车辆分类管理、识别出入、分区停放原则,坚决杜绝无牌无证机动车、违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或停放,以实现校园交通通畅、出入车辆合法合规、校园内人车适当分流的管理目标,保障师生校园通行安全。
第二章 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四条 无牌、无证的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五条 校门口安装有机动车车辆管理系统,所有机动车按登记注册、通行证登记、临时登记三种方式通行。
(一)登记注册车辆
登记注册车辆包括学校公务用车、学校在册专职教职员工的机动车、与学校有服务合作的长期驻校合作单位的机动车辆等。自动识别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大门时,车辆管理系统将自动识别开闸放行。
1.登记申请程序
(1)申请人通过网上一站式服务大厅办公系统在线申请。教职员工车辆的登记申请须由本人在该系统直接申请;合作单位车辆的登记申请须由校内业务对接单位发起。
(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申请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扫描件,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均应为学校在册教职员本人。
车辆信息与在册教职员(申请人)不一致时,除随附件提交申请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扫描件外,还须提供与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扫描件。合作单位车辆的登记申请须提供车辆驾驶人的相关资料,且车辆驾驶人必须为车辆所有人。
(3)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保卫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登入系统,办理自动识别通行授权工作。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保卫处将做退回处理。
2.相关规定
(1)登记注册车辆须遵守《广州南方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文明行车,有序停放。如遇查验必要,须自觉配合安保人员对车辆及证件的查验。
(2)发现存在与学校管理规定及通知要求相违背的违规行为,如私自携带对校园及师生安全造成危害的物品、未经注销备案转手车辆、将通行证转借他人等,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车辆进出校园的资格。
(二)通行证登记车辆
通行证登记车辆是指经申请、核验的长期驻校合作单位的固定货运车辆、工程车辆。通行证登记车辆持核发的通行证进入校园;出校园时,须经门岗保安查验车厢后,方予以放行。
1.登记申请程序
(1)校内业务对接单位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在学校网上一站式服务大厅办公系统提交在线申请。
(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车辆证照、驾驶员驾驶证等有效证明的扫描件。
(3)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保卫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登入系统,办理通行证,并发放分区停放标示。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保卫处将做退回处理。
2.相关规定
(1)通行证登记车辆须遵守《广州南方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文明行车,有序停放,自觉配合安保人员对车辆及证件的查验。
(2)发现存在与学校管理规定及通知要求相违背的违规行为,如私自携带对校园及师生安全造成危害的物品、未经注销备案转手车辆、未经批准携带校内物资出校等,一经查实,将取消该服务单位车辆进出校园的资格。
(三)临时登记车辆
临时登记车辆是指因公或因私临时来校的车辆,临时车辆须在入校时说明访校事由,提供必要证件核验,经安保人员登记后,方可放行。
1.管理要求
临时登记车辆须遵守《广州南方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主动配合进行车辆及人员查验,并按安保人员指引停放车辆。
2.违规处理
发现存在与学校管理规定及通知要求相违背的违规行为,如私自携带对校园及师生安全造成危害的物品、未经批准携带校内物资出校、在校行为与门岗询问登记行为不符等,一经查实,将禁止该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第三章 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
第六条 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七条 有牌、有证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须报保卫处登记备案,申领出入证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区域停放。具体如下:
(一)出入证申请程序
1.申请人直接到保卫处进行现场申请。
2.申请所需的材料:车辆的有效证照、申请人驾驶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摩托车所有人须与申请人、驾驶人一致。
(二)相关规定
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后,须遵守《广州南方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并按规定有序停放,自觉配合安保人员对车辆及证件的查验。
2.发现存在与学校管理规定及通知要求相违背的违规行为,如私自携带对校园及师生安全造成危害的物品、未经批准携带校内物资出校、在校行为与门岗询问登记行为不符等,一经查实,将禁止该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第八条 重量大于55KG,时速超过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车禁止进入校园。一经发现,学校可进行扣车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区域包括:
(一)铜像广场两侧停车场;
(二)行政楼1、2号停车场;
(三)西区后山停车场;
(四)聚贤楼1-3号停车场;
(五)4号教学楼停车场;
(六)新综合楼广场;
(七)聚贤楼9-11停车场;
(八)员工宿舍门前停车场;
(九)东区体育馆停车场;
(十)聚贤楼4-7南面停车场;
(十一)聚贤楼7北面停车场;
(十二)东学楼17号东面停车场;
(十三)新教师公寓(Y15、16)停车场。
其中,教职工车辆可在任一停车区域停放。长期驻校合作车辆仅可在上述(一、三、八、九)停车区域停放。为长期驻校合作单位送货的各类货车,一律停放在上述(三)停车区域。学校保卫处根据校园场地实际情况对停放区域进行调整,具体以现场标识为准。
第十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停放于校内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保卫处将进行劝诫、劝离、通报、报警处理等。
(一)校内人员违规的,以劝诫教育为主。如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为严重的,将公开通报批评或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车辆出入校园及停放等授权及证件。
(二)校外人员违规借道、穿行校园,或进入校园从事与申请访校事宜不相符的活动等,一经发现,将劝诫其离校并录入系统黑名单,谢绝再次入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