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各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及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2月13日颁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正式发布)、《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8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内举行的,日常行政、教学、科研活动以外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级机构和群团组织面向全校或社会,在校内广场、礼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办的,活动规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集会、庆典、会议、演出、考试、比赛等大型活动:
(一)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200人及以上;
(二)校内室外活动参加人数在500人及以上;
(三)校内跨单位活动参加人数在1000人及以上;
(四)校内单位活动参加人数在2000人及以上。
第四条 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承)办方对活动的安全及内容负责。
第六条 保卫处是负责校内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校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好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提供必需的物资保障;
(四)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及公安机关报告;
(五)接受公安机关、保卫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大型活动承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经批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和安保工作人员。
大型活动由主办方直接承办的,主办方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 大型活动场地提供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并向主办方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以及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四)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十条 保卫处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学校举办或承办全校性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安全事项的落实,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二)审核学校各单位大型活动申请和安全工作方案;
(三)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四)在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开始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大型活动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六)对符合国家规定必须申报的活动,督促或协助相关单位按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申报。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主(承)办方在向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网上一站式服务大厅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向保卫处提交《广州南方学院大型活动申报表》等安全管理申报材料进行备案。保卫处根据公安机关相关规定,督促并协助主(承)办方向公安机关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保卫处在接到校内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申报备案后,对属于无需向公安机关申报的大型活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主(承)办方的活动安全措施及场地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若主(承)办方无法响应整改要求或不能按期整改的,保卫处按照规定不予同意活动举办。
第十三条 其他不得举办大型活动的情况:
(一)危害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淫秽或渲染暴恐,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秩序、严重妨碍治安或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主(承)办方无法维护活动安全秩序的。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卫处有权令其停止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容量发放入场券或者参加活动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的;
(三)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五)严重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
(六)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五条 经过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主(承)办方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确需变更或取消的,主(承)办方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3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告学校保卫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已公布的大型活动发生变更或取消的,主(承)办方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 活动举办期间,主(承)办方单位负责人应在活动现场,切实负起维护活动现场内外秩序的责任,并引导参加人员自觉遵守校园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主(承)办方应积极组织人力果断处置,必要时尽快争取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协助,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事件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因素,或发现活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保卫处有权要求活动终止开展,或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擅自举办活动的,保卫处有权制止活动开展并报告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擅自举办活动酿成严重后果或安全事故,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或场地提供方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治安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广州南方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予以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