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管理,规范饲养行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保障师生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通过)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犬、猫等人为饲养或管领的动物,包括宠物、实验动物和经济动物。
(一)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以伴侣为目的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
(二)实验动物:指为科学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科学应用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的应用行为。
(三)经济动物: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如家禽家畜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各类动物饲养行为以及对饲养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动物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内公共区域动物饲养行为的安全管理,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宠物饲养管理
第五条 宠物饲养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扰民、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环境卫生,自觉做到守法饲养。
第六条 宠物饲养人应具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不允许在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基础设施用房、学生宿舍等公共楼宇饲养宠物。
第七条 凡在本校内饲养的宠物,饲养人应当将宠物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宠物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饲养人应当送宠物再次进行免疫。
第八条 饲养犬类的人员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按规定接受检查。
第九条 宠物饲养人应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到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宠物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放养。具有攻击性、能对人类生命构成威胁的物种,如鳄鱼、蝎子、烈性犬等,不得作为宠物在校园内进行饲养、销售和繁殖。
第十一条 饲养人应妥善管理所养宠物,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当影响他人时,饲养人应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家中无人时,应将宠物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携宠物出户时,必须携带当年有效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并用链或笼束住宠物,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通行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以及已知惧怕该类宠物的人员,回避人群聚集区域,以免发生伤害事件。
第十三条 饲养人应文明遛宠物,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宠物所排泄的粪便,维护好校园环境卫生。禁止在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食堂、学生宿舍等区域遛宠物。
第十四条 饲养人应严防宠物伤害他人。出现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诊治,并承担全部费用和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宠物死亡时,饲养人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禁止将宠物尸体随意丢弃,严禁在校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三章 实验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实验室管理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及科学的操作规程,参与实验和管理的人员均应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按规程操作,避免发生人员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教务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和云康医学与健康学院、护理与健康学院(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在动物饲养管理和实验过程中要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避免实验动物逃离饲养区域和实验区域,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突发实验动物安全事件时,应按实验室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设施内产生的废弃物应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任何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以及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对实验动物的尸体,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包装并贴上标签后,送属地相关卫生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为预防动物带有菌疫,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立即送属地相关卫生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的场所管理、饲料和饮水,实验动物的供应和使用等,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济动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喂养家禽家畜等经济动物。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内任何地方搭建鸟笼或鸽舍。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行为,物业人员有权要求饲养人进行清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区域饲养或遛宠物,保卫处或场地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对多次劝阻不服从者,保卫处有权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驱离、捕捉等。
第二十五条 凡在学生宿舍饲养或遛宠物,保卫处、学生处或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对多次劝阻不服从者,保卫处将联合学生处对宠物饲养人进行教育并要求带离学生宿舍,对拒不服从者,保卫处有权对宠物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驱离、捕捉等。
第二十六条 凡在校园内乱窜、无饲养人牵领、管理、放养的动物,保卫处将视为无主动物,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驱离、捕捉、捆养,或联系社会动物爱护组织收容等。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阻挠管理工作的人员,经保卫处多次劝阻未果,保卫处将报所在单位并按学校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内喂养家禽家畜,学校保卫处有权对喂养人给予劝阻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多次劝阻不服从者,保卫处有权对所饲养的家禽家畜进行捕捉、处置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