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流动人员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2月13日颁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正式发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员,是指除本校师生员工外的所有人员,包括:驻校合作单位(如商铺、超市、饭堂等)的工作人员,各部门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承接校内工程或业务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校短期实习、进修或培训的外来人员,临时性进校参加群体活动的外来人员,其他外来人员等。
非上述所列类型的校外人员统称校外无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保卫处有权谢绝校外无关人员入校,或规劝校外无关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离校。
第三条 校内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遵循“谁聘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是负责校内流动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驻校合作单位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驻校合作单位是流动人员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流动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内流动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私财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七条 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外来人员、接收或用人单位相应处理。必要时,学校有权取消外来人员在学校的工作、学习、经营、务工、居住等权限,并有权取消外来人员所属单位的校内施工权、经营权等。
第八条 凡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校内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第九条 校内雇请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和长期驻校合作单位,应按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宿,确因工作需要需在校内借(租)用公房住宿的,由用工单位向学校总务处提出住房申请,并在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校内二级单位和驻校合作单位雇请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将人员名单报保卫处备案,并按规定申领临时人员电子校园卡。
第十二条 校内外来务工人员凭电子校园卡进出校园。
第四章 临时性群体活动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性群体活动人员是在校内参加各类临时性集会、演讲、讲座、学术论坛或集体参观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临时性群体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临时性群众活动人员入校申请并获得批准,且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
第十五条 临时性群体活动人员由主(承)办单位组织,凭相关入校证明材料,有序进入校园。
第五章 其他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外来人员是指教职工家属、家政服务人员、投亲靠友人员、探亲访友人员以及为师生送水、送牛奶、送快递、送煤气、送报纸等人员。
第十七条 教职工家属子女、家政服务人员、投亲靠友人员等经常性进入校园的人员,符合条件的,由教职工按《广州南方学院电子校园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人员电子校园卡,作为进出校园凭证。
第十八条 为师生送水、送牛奶、送快递、送煤气、送报纸等经常性进校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特种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报备后,在校门登记后出入。
第十九条 临时性探亲访友等校外人员入校时须履行登记手续,在征得被访者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