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10月19日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二级单位(校内各院系,各室、处、部、中心、馆,后勤集团)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五条 保卫处为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开展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评估学校消防安全状况,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和维护保养好学校各场所、部位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软硬件设施,创建良好的校园消防安全环境;
(四)确定学校消防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填发消防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各项消防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建立全校消防档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健全志愿消防队组织,做好消防先进表彰工作;
(六)监督校内建筑及内部装修工程单位履行消防报建和消防验收手续,配合消防机关纠正消防违法违规工作;
(七)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扑救并协助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一名教职员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事务;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建立单位消防档案;
(三)组织检查本单位各场所、各岗位消防器材,及时上报消防器材受损情况保证各类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部署开展学校安排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校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制定防火巡查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报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大型活动,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校内单位进行装修、装饰等设计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活动,必须依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将施工方案和手续上报至保卫处审核并备案,施工前未上报施工方案和相关手续或未审核通过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补交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禁止移动、损坏、拆除或自行改造楼宇原有的消防设施或在未经保卫处或消防机构审批的情况下更改房间用途、设置隔断。施工过程中,需增加安装或改动喷淋、烟感等消防设施的,须向保卫处提交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关内容,并委托具备消防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总务处、保卫处的监督和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因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等需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和销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生初次进入实验室前,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实验室在工作过程中或设备开启使用中,应当安排专人值守,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工作。
第十一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实验室、办公室及其他工作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磁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或电加热的设备;禁止在学生宿舍或其他集体宿舍内私拉电线和使用床头灯等易引起着火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需要使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并落实现场监管责任人;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乱扔烟蒂和使用明火;禁止工作时间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动火作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改装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在配电间、消防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存放任何物品;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四条 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医务室、体育馆、礼堂、酒店(招待所),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等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供应、使用部门和地点;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医务室、学生宿舍、图书馆、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检查、巡查人员在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以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保卫处处理: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防火卷帘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
第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统筹全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指导各二级单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消防演练;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并落实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的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条 保卫处联合各二级单位,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通过校园媒体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组织师生员工开展自救、逃生、应急疏散等模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并进行考核;
(四)对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报保卫处备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拨打保卫处值班电话 13924076110报告情况。
在消防部门或保卫处未到达火灾现场前,火灾现场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始火灾和疏散。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迅速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和现场调查,并将火灾情况报告学校领导。
在处置火警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配合保卫处和消防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火灾发生单位有责任配合保卫处、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交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保卫处、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处或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和精神文明单位评比范围,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造成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处罚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